吉工职院〔2013〕43号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机制,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我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事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吉人社联字[2010]40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4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依据吉林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岗位聘任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逐步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高等职业院校教职工特点的、促进教职工综合能力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合理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在满足吉林省岗位设置核定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优化结构就是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努力构建人才梯队的金字塔形结构,进而推动学院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按岗聘用就是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规定,采用公开、择优、竞争的方式,把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聘到相应的岗位。原则上岗位聘用不突破职称系列,可实行高职低聘,以促进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科学论证,稳步实施。坚持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从学院实际出发,做好政策衔接。为此,学院在岗位聘任前设置过渡期,坚持标准,履行程序,逐步完善岗位聘任条件与办法,实现岗位管理与聘任工作的平稳推进。
二、实施范围
(一)学院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含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
(二)学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院各级各类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院编外在岗人员的聘用,参照本实施意见,单独设置岗位。
三、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对学院和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岗位聘任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拟聘人选申报材料的审核,按岗位聘任条件推荐以及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
四、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和我院现有教职工人员总数,确定我院设置岗位总量为371个岗位。其中:管理岗位64个,占岗位总量的17.3%;专业技术岗位284个,占岗位总量的76.5%;工勤技能岗位23个,占岗位总量的6.2%。
(二)岗位类别、岗位名称与结构比例
1.岗位类别
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要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要有利于提高学院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图书、档案、工程技术、会计、经济、医疗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院党政管理机构、系(部、院)、教辅单位等机构中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学院运转效能,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满足日常运行所需要的操作维护技能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2.岗位名称
(1)教师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一至四级(正高一至三级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级为副高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3)管理岗位包括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根据我院人事管理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院设置同时兼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包括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3.结构比例
根据文件规定,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最高级别为正高级四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高级岗位中的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的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的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五、岗位任职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在满足任职基本条件基础上,必须同时具备各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一)任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各类岗位条件
1. 专业技术岗位
A.任职基本条件
(1)受聘四级岗位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3)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4)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B.岗位任职条件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2.管理岗位
A.任职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以上;
(3)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4)四、五级职员岗位,按照吉林省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B.岗位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附件3。
3.工勤技能岗位
A.任职基本条件
(1)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高级工、中级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初级工岗位。
B.岗位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附件4。
六、岗位聘用和管理
(一)岗位聘用原则
1.学院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院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从学院实际出发,我院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员和管理岗位五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吉林省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院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除教务、科研、人事、高教所、成教学院外,要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对经批准确定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进行聘任。
4. 教师岗位聘用中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教学奖励与科研奖励同等对待、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同等对待、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同等对待。
5. 新入校人员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初级工岗位。
(二)岗位聘用步骤
1.首次聘用采用过渡期,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升不降,首次聘期为两年。
具体实施方法:教师岗位采取量化方式进行定级。各单位依据教师岗位量化结果从高到低排序,上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评审和聘用。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参聘人员申请及业绩材料,经学院组织相关部门确认,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聘任;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单位按照学院岗位设置方案要求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后聘任。
2.第二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学院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基本要求》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对应专业技术职务,按照量化标准确定等级;不满足《专业技术资格基本要求》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按照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最高级聘任(不再参加本级量化);聘任业绩以三年内业绩为准。
3.第三次聘任,所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条件则不低于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要求。
(三)岗位定级原则
1.获得教科研国家级和省级一等奖的人员,在满足《专业技术资格基本要求》中思想政治要求的基础上,直接进入专业技术职务最高级别评审,如果未通过评审,则进入该职务的下一级别。
2.教师岗位按照定量为定性服务、定性为学院发展考虑的原则,参加量化、评定岗位等级的原则是:教授四级划分A、B两个等级,且A:B=5:5,按量化排名的前60%人员参加教授A级的评定,其余人员为教授B级;副教授按照2:4:4的比例,首先量化总排名前30%的人员参加五级评审,然后按量化排名前70%的人员参加六级评审(已确定的五级人员除外),其他为七级人员;中级按照3:4:3的比例,首先按量化总排名前40%的人员参加八级评审,然后按照量化排名前80%的人员参加九级评审(已确定的八级人员除外),其他为十级人员;初级按5:5的比例,按照前60%的比例确定出十一级的人员,其余为十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
(四)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方案。学院公布核定或空缺的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者分别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表》、《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向各单位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
4.学院终审。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评审、学院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聘用名单。
5.结果公示。聘用结果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6.签约上岗。获得聘用的应聘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院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四)岗位聘用合同的管理与考核
1.岗位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处理等内容。
2. 凡聘期内有职务职称变化人员,根据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变更情况,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等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聘用合同所约定终止事项的;
(2)受聘人退休、死亡的;
(3)用人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
(4)受聘人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聘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4)出现其他应解除聘用合同事项的。
5.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聘期考核依据岗位聘用合同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续聘、奖惩等的依据。
七、新入校人员聘任岗位
(一)新参加工作,没经历岗位聘任的,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见习期工资。经3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的,在有空岗的前提下,可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相应管理职级岗位。
(二)新参加工作,没经历岗位聘任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实行6个月见习期。见习期满后,在有空岗的前提下,可聘任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相应管理职级岗位。
(三)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津贴。见习期满后,没经历岗位聘任的,在有空岗的前提下,可聘任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相应管理职级岗位。
(四)新调入人员,没经历岗位聘任的,按所具备的相应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在有空岗的前提下,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级。
八、人事争议与处理
受聘人员与学院因聘用、考核、转岗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按照《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九、附则
(一)本办法包括四项实施细则(见附件1-4)。
(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办法中涉及的教学工作量均按照实际发生的计划学时计算。
(四)本办法中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年限加分如下:教授任现职每满5年加5分,副教授任现职每满5年加4分,中级任现职每满5年加3分。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4.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6月5日
附件1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
第一条正高级教师岗位分为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分为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为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第二条正高级的一至四级中,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四级岗位由学院统一进行管理;五级、六级、七级的控制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控制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的控制比例为5:5。
第二章岗位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第四条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应具有高等学院教师资格。
第六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岗位聘用条件
第七条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在满足第三至六条要求基础上,采用量化形式进行聘用(具体量化指标见附表),量化原则是:
(一)采取绝对值计分法,以成果累加总分作为得分。
(二)遵循全面考核的原则,设置了教学、教学建设、科研、社会服务及专项建设等5个大项,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完成课题等17个小项。
(三)遵照“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同等对待、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同等对待、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的学院岗位聘任原则,以“每年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和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分别作为评定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的基准,两者分值“同等”为10分,其他项目分值参照确定。
(四)突出高职教育特色,设置了“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并对专利给予了较高的分值。
附表:教师岗位量化评分标准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层次(等级)
|
排名(个人或多人)
|
分值
|
备注
|
1教学
|
1.1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
优胜
|
个人
|
4
|
|
1.2教学工作量
|
每年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
|
个人
|
10
|
|
1.3指导或参加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个人或多人
|
12
|
|
二等奖
|
个人或多人 |
10
|
|
三等奖
|
个人或多人 |
8
|
|
省级
|
一等奖
|
个人或多人 |
6
|
|
二等奖
|
个人或多人 |
4
|
|
三等奖
|
个人或多人 |
2
|
|
市厅院级
|
一等奖
|
个人或多人 |
2
|
|
二等奖
|
个人或多人 |
1
|
|
三等奖
|
个人或多人 |
0.5
|
|
1.4承担观摩教学任务
|
面向学院
|
个人
|
2
|
|
面向系部
|
个人 |
1
|
|
1.5职业资格证书
|
高级及以上
|
个人 |
2
|
按最高1项计分
|
中级
|
个人 |
1
|
1.6名师
|
国家级
|
个人 |
12
|
|
省级
|
个人 |
6
|
|
院级
|
个人 |
3
|
|
1.7学术影响及荣誉
|
国家级
|
个人 |
6
|
|
省级
|
个人 |
4
|
|
院级
|
个人 |
2
|
|
2教学建设
|
2.1专业建设
|
国家级
|
多人 |
30
|
|
省级
|
多人 |
20
|
|
院级
|
多人 |
15
|
|
2.2精品课程建设
|
国家精品课程
|
多人 |
30
|
|
省精品课程
|
多人 |
20
|
|
省优秀课程
|
多人 |
15
|
|
院精品课程
|
多人 |
10
|
|
2.3教材建设
|
公开出版国家规划教材
|
多人 |
10
|
|
公开出版一般教材
|
多人 |
6
|
|
校本教材
|
多人 |
2
|
|
2.4教学团队建设
|
国家优秀教学团队
|
多人 |
30
|
|
省优秀教学团队
|
多人 |
15
|
|
院优秀教学团队
|
多人 |
8
|
|
3科研
|
3.1完成课题
|
国家级
|
多人 |
20
|
|
省级
|
多人 |
10
|
市厅院级
|
多人 |
5
|
3.2论文著作
|
检索期刊
|
个人或多人 |
12
|
|
核心期刊
|
个人或多人 |
10
|
|
一般期刊
|
个人或多人 |
4
|
|
院刊
|
个人或多人 |
2
|
|
著作
|
个人或多人 |
12
|
|
3.3专利
|
发明专利
|
多人 |
20
|
|
实用新型专利
|
多人 |
14
|
|
外观设计专利
|
多人 |
10
|
|
3.4教学或科研成果奖
|
省级
|
一等奖
|
多人 |
50
|
|
二等奖
|
多人 |
40
|
|
三等奖
|
多人 |
30
|
|
市厅院级
|
一等奖
|
多人 |
20
|
|
二等奖
|
多人 |
10
|
|
三等奖
|
多人 |
5
|
|
4社会服务
|
4.1技术服务
|
技术服务经费到账额
|
第一人
|
|
8万元以下,每万元按1分计算;8万元以上,每增加2万元,计1分
|
参加(2-6名)
|
|
按第一人得分除4计分
|
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
|
第一人
|
|
8万元以下,每万元按1分计算;8万元以上,每增加2万元,计1分
|
参加(2-6名)
|
|
按第一人得分除4计分
|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
|
第一人
|
|
8万元以下,每万元按1分计算;8万元以上,每增加2万元,计1分
|
参加(2-6名)
|
|
按第一人得分除4计分
|
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
|
第一人
|
|
16万元以下,每2万元按1分计算;16万元以上,每增加4万元,计1分
|
参加(2-6名)
|
|
按第一人得分除4计分
|
4.2企业员工培训
|
主讲教师
|
|
2
|
一个项目计1分
|
5专项建设
|
|
|
多人
|
|
由学术与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分值
|
6任职年限
|
|
|
个人
|
|
任现职每5年得一个基本分值,教授、副教授、讲师的基本分值分别为5、4、3
|
7重大项目或突出贡献
|
|
|
个人或多人
|
|
由院学术与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分值
|
第四章业绩认定
第八条课题级别认定
(一)国家863、973、星火计划等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含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立项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教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为国家级课题。
(二)省科技厅、社科办的基金项目、教育厅教改项目为省级项目。
(三)教育厅科研产业处、职成教处、教科办、社科院、社科联、体育局、图工委等立项的课题为省级课题。
(四)中国高教学会等国家级学会的立项视为省级项目。
(五)化工教指委、电子信息教指委等部(委)直属部门立项的课题视为省级课题。
(六)省级及以上课题可设立子课题,院级课题不设立子课题。子课题设立需经科研处审核确认及备案方与承认。通常课题研究的范围较大,或有一些平行的研究内容方可设立子课题。如下设子课题,子课题级别按降一级对待。
第九条论文认定
(一)检索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期刊论文应为公开发表。
(二)公开发表论文应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收录,以相应数据库能够查到为准;公开发表论文以样刊为准,用稿通知等不作为发表依据;增刊、论文集、网刊等不予承认。
(三)《化工职业技术教育》按公开发表的省级刊物对待。
(四)内部刊物认定以相关部门的准印号为准。
第十条教材认定
(一)教材主编只记前两名。
(二)教材的主编及副主编按署名先后排序确定名次,参编等一律作为主编及副主编排序后的名次。
(三)主审按参编认定。
(四)未承担编写任务的编委等人员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教学或科研成果奖认定
(一)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含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奖、著作类奖、咨询提案类奖)等。
(二)国家、部、省、市政府设(以国家、部、省、市级政府行文为准)的奖项,包括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含教育科学)成果奖、分别按国家、省部、市级别对待。
(三)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国家级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视为省级奖项。
(四)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机构、学会的(届次)奖项、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所获得的奖项降级对待。例如,中国高教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等国家级学会、教育部职业与成人教育司等的论文(届次)奖按省级对待,省化工学会、省高教学会等省级学会的论文(届次)奖按市厅级别对待。
(五)非政府行政部门所属机构、行业协会、杂志社、出版社、课题组以及非学术团体组织的立项、奖励等不计入考核。
第十二条指导或参加竞赛获奖
(一)指导或参加竞赛获奖是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或个人参加竞赛获奖。
(二)指导教师人数按照竞赛要求确定。
(三)体育比赛1~3名计为一等奖,4~6名计为二等奖,7~8名计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学术报告认定
(一)学术报告分为系内学术报告、院内学术报告和院外学术报告等三个层次,学术报告需按学院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经科研处审批、登记。
(二)学术报告时间应在50分钟以上。
第十四条学术影响及荣誉
(一)国家级学术影响及荣誉包括国家优秀教师、国家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二)省级学术影响及荣誉包括教育部高教司或职成司所属专家、省管高级专家(优秀专家)、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各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国家各部委颁发证书、吉林省师德标兵等。
(三)院级学术影响及荣誉包括年度考核优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班主任等。
第十五条专项建设
(一)专项建设包括央财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项目、省级区域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国家、省、学院立项下达的项目。
(二)专项建设一般应以完成为准,但对于时间长、任务量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考虑以部分完成的工作作为考核依据,但需经院岗位设置管理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教学资源建设
教学资源建设包括自行设计制造模型、教具;开发多媒体课件或仿真软件;在线测试题库开发;网络课程建设等。
第十七条社会服务
(一)技术服务成果按照学院《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管理和认定。
(二)企业员工培训以校企培训协议为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或突出贡献
(一)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项目为重大项目。
(二)突出贡献包括负责完成学院重、难、急任务或在学院管理、改革、发展中有特殊贡献。
第十九条业绩认定说明
(一)关于成果排名
1.计算成果参加人名次时,按成果实际排名对待。
2.成果认定材料以原件或者加盖该课题或成果单位有效印章为准。
3.多人合作论文或成果等排名按给定总值后按排名系数计算。排名系数见下表:
排名系数(用于多人合作论文、成果等排名)
合作
人数
|
排名次序
|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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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第三
|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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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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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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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
第八
|
第九
|
1人
|
1/1
|
|
|
|
|
|
|
|
|
2人
|
2/3
|
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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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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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6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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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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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
5/11
|
3/11
|
2/11
|
1/11
|
|
|
|
|
|
5人
|
7/18
|
5/18
|
3/18
|
2/18
|
1/18
|
|
|
|
|
6人
|
10/26
|
6/26
|
4/26
|
3/26
|
2/26
|
1/26
|
|
|
|
7人
|
12/36
|
8/36
|
6/36
|
4/36
|
3/36
|
2/36
|
1/36
|
|
|
8人
|
14/47
|
9/47
|
7/47
|
6/47
|
5/47
|
3/47
|
2/47
|
1/47
|
|
9人
|
17/59
|
10/59
|
8/59
|
7/59
|
6/59
|
5/59
|
3/59
|
2/59
|
1/59
|
(二)业绩认定部门
1.按照“谁负责、谁认定”的原则,由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认定相应业绩。
2.教学质量、教学工作量、专项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专著、教材、观摩教学、科技竞赛获奖等由教务处认定。
3.课题、论文、专利、科研奖励、学术报告及技术服务等由科研处认定。
4.培训由校企合作部认定。
5.任职年限由人事处认定。
第五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条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院公布各级教师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和聘期等事项。
(二)申请应聘。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单位初评。各单位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小组首先考核教师是否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再此基础上依据教师岗位量化标准,进行打分排序,并确定各级岗位聘用的推荐人选,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审核。
(四)审核评议。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审核评议,形成聘用建议,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院批准。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聘用人员。
(六)结果公示。在全院公示教师岗位拟聘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签约上岗。聘用者与学院签订人员聘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个人业绩未涉及具体期限的,均为任现职以来的业绩。
第二十二条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岗位聘任同年进行的,相应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津贴,即四级岗位、七级岗位、十级岗位和十二级岗位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学院严格控制各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任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高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来控制比例。
第二十四条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未满一个聘期的,按其符合的相应级别岗位聘用条件聘用。
第二十五条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上兼课的人员,参加教师系列岗位聘用时,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量化条件中的计划教学工作量按年60学时执行,学术成果、教学科研业绩等条件按正常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遇到的争议问题或特殊问题由学院岗位设置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第二十七条实验系列、中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
第一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岗位总量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为24个。其中副高级7个、中级15个、初级2个。
第三条岗位名称及等级
(一)学院设岗的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包括: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医疗卫生、会计、经济等四个系列。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9个等级,包括副高级五、六、七级岗位、中级八、九、十级岗位和初级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各系列岗位适用人员如下:
1.工程技术系列岗位适用于在教育教学辅助部门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管理的人员;
2.图书、档案系列岗位适用于从事图书资料、档案的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3.医疗卫生系列岗位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各类人员;
4.会计、经济系列岗位适用于从事会计、经济的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岗位结构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职数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职数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职数比例为5:5。
第二章岗位基本职责
第五条 副高级岗位:主持本领域科研工作和指导本专业建设;根据本领域最新发展,解决本领域涉及的重大、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跨部门、跨专业的综合性业务工作(工程、改革或调研等);负责制订本专业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第六条 中级岗位:独立承担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本岗位的业务建设提出有建设性的见解或解决办法;积极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第七条初级岗位服从工作安排;独立承担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在指导下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各级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岗位聘用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团结协作精神;
(四)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无违纪行为;
(六)身心健康,符合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九条 基本业务条件
(一)副高级岗位(五、六、七级岗位):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领域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成果;具有培养和指导本级以下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二)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位):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指导本级以下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初级岗位(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四章岗位聘用
第十条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一条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院公布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和聘期等事项。
(二)申请应聘。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单位初评。各单位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各级岗位聘任条件,对照申请人的业绩材料,确定各岗位初步人选,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审核。
(四)审核评议。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审核评议,形成聘用建议,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院批准。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聘用人员。
(六)结果公示。在全院公示拟聘岗位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签约上岗。获得聘用者与学校签订人员聘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3
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学院在确定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基础上,根据工作数量多少、任务繁简及难易程度、专业化水平高低以及对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学院制定岗位说明书,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学院管理岗位人员聘任、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
第二条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三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本条例适用范围是学院专职或主要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具体包括:院领导、机关各部门管理人员;工会、团委管理人员;各系(部、院)、教辅单位专职从事党政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院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学院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其中四至五级为高级职员,六至七级为中级职员,八至十级为初级职员。
第二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五条高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院管理工作或专门的业务工作,起草拟定本职工作中重要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管理业务研究课题,撰写管理工作规程、研究报告,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六条中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部、处、办、院等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专门的业务工作,独立起草一般性公文,撰写业务性公文,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七条初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行政事务工作或一般性业务工作,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公文。
第三章岗位任职条件
第八条聘任管理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有关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五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六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四级、五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六级、七级职员岗位,应在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管理岗位首次聘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首次聘用申请条件
1.六级职员岗位:现任副处级职务及保留副处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2.七级职员岗位:现任正科级职务及保留正科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七级职员岗位。
3.八级职员岗位:现任副科级职务及保留副科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八级职员岗位。
4.九级职员岗位:现任科员职务直接对应九级职员岗位。对于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到行政岗位工作的,且已在相应的行政岗位工作满1年,可以申报九级职员岗位。
5.十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或高中毕业生在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可以聘到十级职员岗位。
(二)聘用程序
1.学院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分别向所在单位和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
3.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初审,提出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机关六至八级及各单位六至八级职员岗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并提出全院六至八级职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报院党委会核准。
4.公示聘用结果。六至八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在各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5.聘用。六级至八级职员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由学院直接聘用。
6.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学院与六至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经考核,学院管理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再聘任;
1. 本人申请不再应聘;
2. 不胜任本职工作;
3. 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任合同和高校职员职责;
4. 达到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在聘任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予以解聘。
1. 在聘期内不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
2. 年度考核不合格;
3.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4.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第十六条学院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聘职员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聘期内要求辞聘的学院管理岗位人员,本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解聘。管理岗位人员辞聘,必须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对擅自离岗人员学院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聘任期满,学院管理岗位人员提出不再续聘,应予准许。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过批准:
1. 工作性质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
2. 经司法机关或者学院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3. 与学院另有协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工勤技能岗位是指在教学科研和学院日常运行中承担工勤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 按需设岗,岗位与职责对应。要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的需要,以实际承担的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任务为依据,做到有利于实验室、训练中心的建设,有利于教学服务水平的提高,按照教育部对高等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需要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二) 宏观调控、分级管理。在学院总的岗位数内,根据各单位的规模、任务,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等级控制,既保证实验室建设对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与结构的要求,又兼顾学院后勤保障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需要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置在实验室、实训中心、后勤、校办公室等单位。
第四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四个等级。
第五条为妥善处理学院工勤队伍的现状与长远发展之间关系,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分流、不断优化的原则组织实施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为平稳过渡,首次聘任时对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原则上维持现实际比例对应聘用。
第二章岗位条件
第七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资格证书;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工勤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第八条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技师: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获得技师技术证书。能够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工作任务,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积极指导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二)高级工: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高级工技术证书。能够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任务,并能指导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三)中级工: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中级工技术证书。能够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
(四)初级工: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够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
(五)普通工岗位:未取得技术等级或学院新录用的工勤人员。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能够圆满完成本工种的工作。
第九条凡国家对工勤技能岗位有特殊要求,属于特殊工勤技能岗位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先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应聘相应岗位。
第三章岗位聘用
第十条对聘用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勤技能人员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第十一条聘用工作的方法、步骤、程序、组织领导等,按《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技师岗位:个人申报(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各单位初审,学院确认,省教育厅核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高级工岗位:个人申报(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各单位初审,学院确认,省教育厅核准。
(三)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个人申报(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各单位初审,学院核准。
第十三条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由其所从事的工勤技术工作所在单位按规定聘用。
第四章岗位基本职责
第十四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职责基本要求
(一)技师岗位: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二)高级工岗位: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三)中级工岗位: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四)初级工岗位: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五)普通工岗位: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职责按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执行。岗位说明书由设置工勤技能岗位的单位填报并上报人事处审核。其中岗位职责详细内容与本人签订聘任合同一致,并作为年末及聘期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3年6月6日印发